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五九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平凡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盜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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