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四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三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0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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