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再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再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五九號A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二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六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徐宏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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