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林元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瑞展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