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彭淨筵 即 彭松柏 (原名 彭義興 )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彭秀霞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桃簡字第80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4年度桃簡字第80
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04年10月15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
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錄音光
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立法理由則明
揭:「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
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
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
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
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斯旨。準
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
駁。
三、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104年8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
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則
依此條文規定,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之目的,應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此項要件之基本內涵,衡諸法庭
錄音之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法庭程序之公開透明,使參與訴
訟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因訴訟程序中已進行錄音錄影及
保存該資料,而受有適當之保障,則所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自應以其聲請使用之目的,係與該事件在法律上有
利害關係(或利益)者為限,此從該條第3項規定「持有第
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相互對照觀之
,應可得佐證。故若係聲請之目的並非專供該案本身主張或
維護法律上利益所使用,應認與條文規定之意旨不符,自難
准許。
四、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依前開規定,聲請人
即應敘明有何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惟依其聲
請之意旨,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
依此,本院斟酌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