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38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蘇品如
       謝子晴
       莊瑄環
被   告  賴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
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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