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38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蘇品如
謝子晴
莊瑄環
被 告 賴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
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