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健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
二、被告 林健揚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可事先聲請閱覽本件車禍之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卷宗)。
三、本件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