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健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
二、被告 林健揚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可事先聲請閱覽本件車禍之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卷宗)。
三、本件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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