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黃勇誌
相 對 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5年度板勞簡字第24號給
付薪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提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出具之中低收入戶證明以為釋明,聲
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