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6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697號
原   告  陳鳳美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章渝坪」為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
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法定代理人為「 何薇玲 」,嗣於104年12
月4日變更為「 賴昭輝 」,復於105年3月3日再變更法定代理
人為「章渝坪」,並於105年3月10日辦理登記完畢,此有被
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
湖簡調字第612號卷第18-19頁反面、本院卷第8之2-8之4頁
反面、第36-37頁反面)。被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致本件
訴訟程序因法定代理人之變更而當然停止。本件既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依職
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章渝坪」承受訴訟,並續行
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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