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20號
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林倩瑋
被   告 誠紳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坤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
第1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係向被告請求給付租金,其所據以請求者乃車輛
租賃契約,該契約第2條第9項乃約定:「雙方應誠實履行
本契約、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上開車輛租賃契約書1份在卷可憑,足認,本件給付租金
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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