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559號
抗 告 人  林乃瑛
代 理 人  陳怡君  律師
       范其瑄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國宏 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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