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3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麗娟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萬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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