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5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辰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宗憲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74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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