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伯全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伯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周伯全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係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時,應擇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適用之,參照最高法院7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附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03.03│101.05.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6043號│偵字第1491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交簡字│101年度中交簡字│││││第88號│第1528號│││├────┼────────┼────────┼────────┤││判決│101.04.27│101.09.06││││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簡字│101年度中交簡字│││判決││第88號│第1528號│││├────┼────────┼────────┼────────┤││判決│101.05.29│101.10.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以新臺幣1000│是(以新臺幣2000│││之件│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執│臺中地檢101年執││││緝富字第997號│富字第11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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