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讓渡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東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一純化工有限公司設彰化縣彰化市○○街○○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台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巫瑞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讓渡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