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聲請人 鄭玉玲 聲請人 賴富治 法定代理人 賴睿宏 法定代理人 黃庭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或收養同意書。
(二)聲請人鄭玉玲之健康檢查表。
(三)聲請人鄭玉玲之財產資料證明文件(如不動產謄本、銀行存簿影本或其他財產資料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