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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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琪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世明 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774元,第一審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 許世寶 、 吳桂艷 之全部請求,上訴人對該等不利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