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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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游慶隆 債務人 賴凱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 伍佰 捌拾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1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賴凱威│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壹拾貳││年七月一日起││六一│││萬肆仟│││││││伍佰捌│││││││拾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賴凱威│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壹拾貳││年八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萬肆仟││││百分之十,逾期│││伍佰捌││││超過六個月部分│││拾元││││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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