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悅池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昌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精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精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是否有選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三、提出相對人之董事 陳兆輝 、 陳烱燦 、 陳偉銘 有何現實上不能擔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之證據。
四、 陳明 劉秉樺 適宜擔任清算人之原因及其連絡地址。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