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13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台北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㈠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
二、請說明本件原告除甲○○外,有無包括奕維股份有限公司?若有,請具狀載明奕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