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562號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   告  劉清宏
一、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以上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8,612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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