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東小字第17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周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
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迄今尚積欠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3份、聯邦
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
詢,歷史帳單查詢等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簡易庭法官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