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37號
原 告 楊曜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勝元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1,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