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小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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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473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朱玉仁
被   告  張靜怡
       張一中
       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靜怡、張一中及吳素蘭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玖
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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