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簡字第12號
法定代理人 施禮上
訴訟代理人 施建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友聲 間給付退休金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本院100年度重勞簡字第12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2,0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