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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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417號
即被 告 吳吉東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屏簡字第417號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8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