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914號
原   告 勝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政雄 即旻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7,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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