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478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朱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