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10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錦棋(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錦棋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3年3月6日死亡,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可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