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智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3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智祥因犯侮辱公務員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智祥因犯侮辱公務員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智祥因犯侮辱公務員等2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素徵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公務│違背安全駕駛│││││││├────────┼──────────┼──────────┼──────────┤││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04.22│101.06.06│││││││├────────┼──────────┼──────────┼──────────┤││││││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0│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12064號│16619號│││││││├───┬────┼──────────┼──────────┼──────────┤││││││││法院│高雄地檢│高雄地檢│││││││││最後├────┼──────────┼──────────┼──────────┤││││││││案號│101年易字第000807號│101年交簡字第003737│││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10.09│101.10.25││├───┼────┼──────────┼──────────┼──────────┤││││││││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易字第000807號│101年交簡字第003737│││判決│││號│││├────┼──────────┼──────────┼──────────┤││判決│101.11.13│101.11.20││││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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