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 吳亦圭 代理人 藍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聚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聚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原條文」欄第五、七、十條准予變更如同附件「修正條文」欄同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台聚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而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經第1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5條、第7條、第10條及第15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欄各同條所示,已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設定,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103年1月7日臺教社㈢字第1030001564號函、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第1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綠、簽到簿、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有關附件捐助章程第5條、第7條及第10條部分,經核修正後確可使法人組織更加周延,並使重要管理方法更為具備,符合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至於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5條部分,係配合章程修訂而增列修改次數及日期,核與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其修正無須經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年30月26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