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毒抗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毒抗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四八○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五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三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五六二號裁定送臺灣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彰所戒字第一三七八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附卷可稽,原審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被告抗告意旨謂其因車禍腿骨斷裂,不適合強制戒治,請求免予戒治云云,非可採取,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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