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更(一)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甲○○戊○○丁○○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右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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