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三六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八0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僅仍執前詞否認犯行,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辨論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