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聲再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聲再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再字第一二二號A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0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確定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八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三四號、六二五九號、六二六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僅提出聲請再審書狀,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任何可供調查之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於法有違,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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