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八、二三三九、二四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否認參與毆打被害人乙○○,不足採取,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