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28號再審原告 蕭啓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孫惠貞 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50,000元,應徵裁判費10,5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夏金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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