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1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莊勝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勝欽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8日止累計167,554元正未給付,其中160,294元為本金;5,96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莊勝欽於民國112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8日止累計338,919元正未給付,其中336,098元為本金;2,82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294元
莊勝欽
自民國114年03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36098元
莊勝欽
自民國114年03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