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原告 蕭蒼澤 被告 何秋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何秋龍所犯洩漏利用電腦持有他人之秘密罪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其餘被訴部分(即101年度偵字第8928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應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