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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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4號上訴人即原告正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琇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乾奇元富 當舖間因103年訴字第554號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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