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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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 王志強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相對人雞本享受國際食品有限公司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在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1,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