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22號原告聖騰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六妹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