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即 王錦昌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志鋒法官楊真明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