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錦昌 右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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