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字第十五號
再審原告乙○○
甲○○丙○○再審被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志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陳星貴 等偽造文書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外人 李永閎李永全李勇璋郭瑞麟 及再審被告之經理陳星貴、職員 黃正霖顏愛興 等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八六號偵查起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永宜
法官何菁莪法官陳昆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顧正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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