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一、本件訂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通知兩造到庭。
二、通知兩造於文到十日內就附表所示不爭事實及爭議部分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附表不爭之事實部分:
爭議部分:
㈠事實上之爭點:
㈡法律上之爭點:
㈢各種證據上之爭點:
㈣其他各種攻擊或或防禦方法之爭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受命法官發文書記官辦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