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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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世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460號)及以同一事實移送併案審理(102年度偵字第1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名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4日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2年3月20日裁定自同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仍禁止其接見通信。 嗣本院 於102年5月21日辯論終結,定於102年6月11日宣判,前項除串證以外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102年5月21日當庭宣示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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