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31號聲請人 陳奕捷 住臺北市○○區○○路○○○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志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無法達成調解之差距為何,並釋明無法清償債務或無法清償債務之虞之原因,而有向本院聲請更生之必要。
二、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何?有無兼職之情形?每月除於財團法人臺北士慈雲天上聖母基金會擔任 宮務士 之新臺幣(下同)15,000元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並應提出薪資存摺影本到院(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倘無薪資轉帳證明,仍應提出任職單位所出具之101年1至10月之薪資明細表到院。
三、聲請人之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記載聲請人有自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請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等所得為何種收入?
四、提出聲請人及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提出聲請人兩名未成年子女最新之財產歸屬清單。
六、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為膳食費3,000元、其他必要支出1,0
00元、勞保費630元、健保費635元、居住支出7,000元、交通費1,000元,及扶養費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每月各3,000元、2,000元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其他必要支出為何」?又其中租金部分應提出匯款證明文件或房東之收付證明文件到院。另請說明目前與聲請人所同住之人為何?聲請人與該等同住之人如何分擔每月之租金等共同生活支出?再有關扶養費之支出部分,應說明該等受扶養人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並應具體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每月支出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並檢附相關支出單據。
七、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聲請人該機車之購買年份及價值為何。
八、聲請人全戶除領有租金補助外,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補助項目、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陳報與債權人甲○○間之債權債務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該債務發生之緣由。
十一、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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