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明具保人陳正雄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3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德明因違反毒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警拘提到案後,由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正雄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因本院合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陳正雄督促被告當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警拘提亦未果,被告又無任何在監在押資料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102年4月23日報到單、當日準備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02年5月16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林筱涵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