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20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世名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世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7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罪,業經原審法院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罪,係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日後如經有罪判決確定,所宣告之刑應非輕微,亦堪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故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其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
三、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0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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